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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威宁县房地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威宁县房地产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Weiningxian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CR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威宁县从事房地产行政管理、房地产经营和综合开发、房地产行业有关的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建材家居、物业管理企业单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企事业单位、地方房地产协会及有关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联合组成的全县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代表、协调作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服务,反映会员愿望和企业诉求,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信用建设,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威宁县经济中的支柱产业服务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威宁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威宁县民政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两个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

第八条 本会由赵庆吉等人发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50,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由赵庆吉捐资,占注册资本100%,于2023年12月26日之前一次缴足。

本协会住所:威宁县经济开发区五里岗大道荞老者6#办公楼;活动区域:威宁县地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行业和住宅现代化的各项政策、

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房地产业发展和改革的理论、方针、政策,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利用各种渠道,采集、发布房地产行业和住宅现代化的市场信息、行业动态、管理经验,充分利用协会期刊《威宁房地产》信息载体,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协助政府举办各种展览展销、产品推介、商务会谈等活动。为会员单位经营、管理项目牵线搭桥,推介合作伙伴。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各种技术交流,帮助会员拓展市场。

(四)根据行业、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和会员的要求,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行业培训,为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五)根据会员单位的诉求,围绕会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论坛等活动,及时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六)协调本行业内部之间和不同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和重要的经营活动,协调会员之间、与非会员之间及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管理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自律公约、诚信承诺,规范行业行为。组织行业诚信、自律活动,评比、推介品牌企业,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八)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

(九)开展与县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学习考察、交流活动,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行业评估论证、企业资质审核、行业价格协调、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等职能。

(十一)完成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营、开发、中介企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五)支持本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六)承认协会章程。

(七)自愿申请加入。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4.个人简历及相关证书。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享有优先或优惠权。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咨询、信息、刊物资料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知情、建议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帮助与相关行业和部门沟通。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协会利益及合法权益;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秘书处递交书面函件。会员单位连续二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规和协会章程的,经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情况的财务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七)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十)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换届的会员大会称某次会员大会,其余称某年年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威宁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宁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对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执行会长主持,执行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通过;

(三)选举或罢免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积极参与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单位会员理事,其单位应是诚信经营,社会信誉良好,在行业内或本地区具有较强实力或影响力、代表性的企业;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时,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五)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六)决定设立和注销分支机构,决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九)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十)领导本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任期内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三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者五分之一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7人以上。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常务理事任期内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常务理事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积极参与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协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的重大事

项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实施。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召开驻会会长办公会议,处理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要事务及秘书处提交审议的事项;

(五)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执行会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会工作,负责协会发展谋划和协会自身建设,提出指导意见;

(二)负责对会议形成的文件、决议、决定进行签发的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会长扩大会和会员大会;

(四)负责对商会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代表商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六)带领协会班子成员执行协会活动计划;

第四十七条  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代表协会签署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外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公机构。秘书处本

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按实际工作设立工作部门。

第四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分支机构和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及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聘请本协会顾问及有关专家;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五十一条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十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六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六十二条 分支机构在协会的领导下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聘任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财务应纳入协会财务的统一管理。其组成、任务及相关事项如下: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由协会理事会聘任;

(二)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任务、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开展与本专业有关的活动,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分支机构应根据本章程,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所发展的会员每年只向协会交纳会费:

(四)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协会秘书处从其授权发展的会员所交的会费中按比例拨付和自筹。

(五)分支机构活动范围原则上限于分支机构的会员单位,若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超越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活动,经协会同意后,原则上以协会名义对外。未经协会同意,不得擅自以威宁县房地产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会费交纳标准与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及支出范围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主管部门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协会经费主要支出范围:

(一)协会日常办公费、会议费、旅差费。

(二)宣传、信息资料费、书刊印刷费。

(三)咨询讲课和工作人员必要的补贴费。

(四)开展各种业务活动费。

第六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会费标准与办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继续执行上届会员大会及开发专业委员会通过的会费标准。秘书处、办公室、会计、出纳等工作人员入会的不缴纳会费。

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千元;

副会长单位:

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万元;

常务理事单位: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万元;

监事单位:

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万元;

执行会长单位:

执行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万元;

监事长单位:

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万元;

会长单位:

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万元。

各会员单位每年3月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新会员自批准入会

当月起交纳全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年会费

标准的50%交纳。

第七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七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接受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监督和登记机关指定部门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八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八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八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威宁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